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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婚姻“技术流”
发布时间: 2015-05-29 来源:欧洲时报周刊 作者: 伊婵

 

一,结婚后啥可以做?啥必须做?


法律为结成夫妻者明文规定出可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作为他们婚后共同生活遵守的基本原则。凡在法国登记结婚的人必须到市政府履行一个简短的仪式,获得婚姻证明,同时了解夫妻生活需要遵守的最基本原则。

结婚,丑话得说在前头

在市政府,新婚夫妇除了要聆听身着制服的市长宣读《民法》的“老五条”,即第212、213、214、215、371-1条款,还要多呆两分钟仔细听好第220的内容。这一惯例一直持续到2013年春天。

《民法》第220条款之所以列于其中,是因为它涉及夫妻债务及其后果,关系重大。倘若婚后有一方负了债,另一方要“同舟共济”,承担相应责任。婚礼本应沐浴于浪漫气氛,市长大人在新人希冀幸福的时刻插进家庭债务话题,确有些“大煞风景”,但迫于责任所在,市长也只得“丑话说在前头”。为了不破坏和谐愉快的气氛,现今第220条已经不再由市长当场宣读,但烦扰夫妻的家庭债务问题依旧存在,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所有的夫妻都要受到婚约中选择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节制。如果他们事先没有选择,婚后制约他们的就是“共同财产制”(le 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 légale)。在合法婚姻家庭里,支出与收入交织在一起,哪些款项由谁来支付,怎样处理多挣钱和少挣钱,多花钱和少花钱的关系?这些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经常构成冲突的因素又该怎样处理呢?家庭关系出现危机时,各方都会企图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分手时带走更多一些资产……

在这方面,法国法律也有规定,尽管它鲜为人知:所有结婚男女无一例外都受制于一种称为“原本制度”(un régime dit primaire)的规定,它是具有一种强制性的“基本法规”(le statut fondamental impératif),内容包括一整套规则,即一系列权利与义务,构成夫妻共同生活的最低限义务基础。这些条令由《民法》第214至226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结婚的夫妻,不论他们选择的是哪一种财产制。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婚约(le contrat de mariage)里插进一条排斥“原本制度”的条款,它也是非法无效的。只不过,想在《民法》里找到“原本制度”字样却是徒劳,这种表达只由法律界人士使用,是为了指明上述一整套措施用的。

婚后独立? 那是有前提的

婚姻的哲学在于共享日常生活,同迎未来,这就势必导致夫妻的收益首先要用于维系家庭生活。无论是过去还是现今,二人世界的理想篇章都不会自动写就,于是就产生了“原本制度”这一套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它具有双重目的,一是维护每一个成员最低限度的独立,二是确立夫妻间必须遵守的物质互助原则;具体就是共同担负家庭日常开支,承担与收入紧密相连的债务责任。

所谓独立,指的是夫妻每一方有自由择业、获取薪酬和收益,在负担了家庭日常支出义务后,可自由支配个人劳动所得。可以自由消费、储蓄或者投资生财。不过,这样积蓄、置产或是投资获得的收益成为财富后,将全部成为婚后共同财产。明确地说,凡采取共同财产制度的婚姻夫妻,其中一方处心积虑节省下来的钱财同时也属于另一方,哪怕对方并没有参与过任何活动。

银行存款,可不是你一个人的

夫妻二人可以单独用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或者拥有证券、存折、储蓄等等,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在与银行的业务关系上,账户持有者完全自由支配以单人名义存放的金钱、有价证券等等。银行只凭账户持有者的指令行事。如果银行听从非账户持有者的夫妻另一方下达指令,同意让其提款、转账等,那就构成了银行自身的失误。当然,如果账户持有者请其配偶代理,出示书面委托,那就不成问题。如果夫妻中非账户持有者的一方让银行拒绝其配偶提取账款,银行要根据规章办理,维护账户持有者利益,拒绝这种要求。

但是,个人在银行持有一个或多个账户,并不意味账上的钱款全部属于开户者一人所有。要是夫妻结婚时没有订立婚约,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有价证券和储蓄款项全部都归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这就是说,在夫妻离异分手时,非账户持有者的那一方有权分得这些存款和有价证券的一半份额。以此同理,另一方如果也有银行账户,其上的所有钱财也有一半归属于离异配偶。双方都贯彻同一原则,使得每一方都得到存在银行钱财总额的一半,即采取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夫妻,均等地得到50%的钱财。

事前订立采取财产分割制的夫妻则与此不同,由于根本没有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均分银行存款或证券等问题,各自账户上的钱财仍归各自所有,即法国成语所谓“凯撒的归属凯撒”,井水不犯河水。至于夫妻二人在银行共同开户,持有“合开账户”(un compte-joint),两人都是持有者,则按理获均等数额。

婚内负债,得要共同承担

摩纳西耶集团主席,女公证人阿莱特·达尔蒙警示道:“人们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的状况下使其负债”。这是一个极具冲突性的现象:夫妻在婚期内负债。无论采取的是哪一种财产制度,夫妇任何一方在实际上都有可能以维持家务或者子女教育为由,签订一些合同。夫妇双方要共同承担起偿还这些被称为“家务债”(les dettes ménagères)的款项,那怕造成欠债的只是夫妻中的单独一方。所谓“家务债”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消费,尤其是饮食和衣着支出、房租、电话、水电以及子女的医疗费用等。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要求夫妻二人任何一方偿还所欠的全部款额,他还能扣押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不曾参与欠下“家务债”一方自己单独拥有的财产。对采取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夫妇,债权人还能扣押与欠债无涉一方的收益和薪水。这种连带关系(la coresponsabilité)还扩展到贷款购物和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数额不大的借款。

共同承责,也是有限制的

夫妻共同承责的连带关系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起作用:夫妻中一方单独消费,超出家庭生活需求,不必要的过度开销。共同责任同样也不适用于贷款购物和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的借款,除非涉及的是为日常生活所需而支出的小额款项。总之,如果一方单独借款购买了一台煤气灶或一架洗衣机,另一方应当支持。相反,如果男方借款为自己的女秘书选购了豪华轿车或是高级冷冻柜,配偶是没有义务代他承担这笔花销的。

在税务领域,不论选择什么财产制,夫妻二人纳税不可分割。据此,税务局可以要求二人中任何一方缴纳列于夫妻俩名下的全部所得税,包括欠款、罚款、利息等等。如果住在一起,还需要缴纳住房税、巨富税(ISF)等。例外情况:如果已有离婚或者分居的判决,一方可以要求免除承责,获免缴纳其配偶所欠的税款。

链接:法国结婚率逐年下降

不可否认的是,法国每年有近30万对夫妻举行婚礼的盛况已经风光不再。结婚率逐年下降,虽然速度缓慢,趋势却已难逆转。去年有23.8万对情侣由市长主持了婚礼,其中7000对同性恋人,有三分之二为男性。在结婚的总人数中,同性恋婚姻占到3%至4%,比例相对稳定,与一些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国家情况相仿。初婚年龄推迟是另一特点。男性平均32岁,女性30岁。三对婚姻中有两对“团结民事契约”(Pacs)伴侣,后者每年大约有16.02万对,以异性结合居多。

每年,法国由法律承认的婚姻和以团结民事契约名义结合的人数,合起来仅有39.82万对。散伙夫妻渐渐增多,倒也并未达到预想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限来时各自飞”的程度。每年法国的离异家庭数约12.84万对,稍高于结婚登记者数量二分之一。至于事实上已分手,但尚未办理法律手续的家庭就更多,无法统计确切数目。离婚案中,多数为双方同意,或接受既成事实协议离婚。过错离婚率则呈上升趋势。每年有4.9万对团结民事契约伴侣解除既定关系,40%转为正式签约婚姻,57%则彻底分手。关于财产,虽然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la communauté légale)者仍占多数,但越来越多的未来夫妻选择夫妻财产分割制(la séparation des biens),已不只限于再婚夫妇。

二,算账不马虎 离婚财产要这样分

无论有没有法律文书,二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必然产生金钱与财产问题。譬如工资、储蓄和其它收入 ,房屋、汽车、企业、家具归属于谁?日常生活支出、债务、贷款该由谁来负担?夫妻二人在“卿卿我我”和睦相处时,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人们很难将情感与金钱相联系。然而,一旦二人世界风云突变,甚至发展到决裂程度,算账的时刻就会来临,事前不作考虑,此时此刻可就要后悔莫及。最明智的是,在双方决定共筑爱巢那一刻,便坦率接触金钱问题,打下建立成功夫妻关系的基础,至少可以避免日后引起冲突和纠缠进庸俗的秋后算账。

金钱让人 “好聚难好散”

在一些人眼里,结婚这一概念似已过时,几成 “旧传统”残余。不过,法国每年仍然有成千上万,或同性或异性的恋人,坚持举行婚礼,选择说上一句“我愿意”,向意中人表达承诺。婚姻是否重入时尚,像可望而不可及的“圣瓶”,象征新一代家庭模式出现,也未可知。应该承认,走向婚姻殿堂的堂皇理由亘古至今,永恒存在,有着“避风港”和“庇护所”的价值和经济功能。

《民法》第143条明确规定:“婚姻系两个异性,或者同性者之间缔结的契约”。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受到保护,孩子处在安全环境里,尤其是,家庭受社会的尊重,在交往中得到善待。合法婚姻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的规定为双方关系出现危机,需要解决财产、金钱和分歧时提供了法律基础。

爱情诚可贵,却难免“缩水”,陷入困境。夫妻和谐关系出现裂缝,不再呈凤凰于飞之祥,金钱往往成为冲突的焦点。即使原来双方是一见钟情,生活的时蚀在所难免。

寻常夫妻需要分担日常庶务,接送孩子、倒垃圾、星期天跟对方家庭共餐饮;也许还有一方再婚带过来的“油瓶儿”,这一切都会牵扯伤脑筋的金钱。恩爱时将金钱的负面作用藏在大氅里边,双方一致努力,奉行“我的一切都属于你,多多少少,咱们之间不计较”的生活哲学。不可预料的却是有一天矛盾爆发和随之而来的冲突。此时,金钱问题浮出水面,大家不再顾忌。“过来人”都有这只“不和的金苹果”阻挠顺利解决问题的艰涩经历,承认金钱让他们“好聚难好散”。处在离婚诉讼中的夫妇不能“和平分手”,心平气和地对待分岐,说穿了大都是为争财产。当然也有个别人不愿意将婚姻的面纱撕扯得粉碎,愿意挽回一点曾经有过的温情。

四种夫妻财产制任君选择

法国法律对金钱这个影响夫妻关系的棘手问题早有远见,考虑相当周到,明确规定:任何婚姻的开端,当事者都需要在法定的形式里,选择一种框定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制度,制约夫妻二人的经济与财产。这种做法涉及双方利益,同时关系到夫妇与其它第三方,尤其是可能出现的债权人问题的处理。在婚约因死亡、离异等原因被解除时,这些规章会起关键作用。在结婚时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必须在婚后两年之后才有修改的可能,尽管政府出台过一些便利施行的改革,改变夫妻财产制仍然是一件繁复和破费的事。

如果夫妻双方里一方(或两方)有头婚子女,或是一方拥有不动产,情况就更为复杂。因而,在感情结合的同时,让婚姻与财产也妥善结合,方为上策。

相反,结婚双方有选择是否去公证处签署或不签署婚姻契约(le contrat de mariage)的自由,法律并不作强行规定。

法律提供四种夫妻财产制,供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自由选择。

一)婚后财产共享制(la communauté légale de biens)

婚后财产共享制即夫妻双方全部,或几乎全部共享婚后财产。此项制度过去的称谓是“la 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êts”,现已从法律条文中消失,改为“la communauté légale”。它适用于所有未通过公证人签署婚约的夫妻,大约有80%的已婚夫妻都在其制约下,尽管有些人并不知情。顾名思义,这一制度严格区分夫妻的“主有”和“共有”财产。所谓“主有财产”(les biens propres)系指只属于个人的财产,也即在婚前已经拥有的,包括财产、证券、馈赠(la donation)、遗产和遗赠(le legs)部分;自然,声称属于个人所有要持有相应证据。“共有财产”(les biens de la communauté)则是夫妻双方平均所有,包括婚后所获得的,所创造的收益,但不包括由遗赠所获,具体为住房、轿车、有价证券、动产;《民法》第1401条特别规定,所有直接或间接从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也归属于共有财产之内,即工资、退休金、酬金、稿酬、疾病补贴、解雇或退休补助金……另外还包括通过夫妻一方所有的“主有财产”经营而得到的收益,例如租赁房屋的房租收入,个人企业的生产利润,公司股份的收益等。

选择平等拥有婚后财产制度的夫妻,有共同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负债,甚至包括职业部分。不过,在借款和作保方面,有特殊规定,以保护夫妻中没有认同这两方面举动的一方。也就是说,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借款或作保的一方,应单独供款;例如消费信贷、不动产信贷和银行账户透支,必须由当事人单独承责。这条保护性条款不适用于为维持家庭生活所需签署的借贷,即俗称的“家务债”(les dettes ménagères),以及用于孩子教育的费用。

二)动产与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le 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 de meubles et d’acquêts)

这种制度适用于1966年2月1日前结婚,但没有在公证处签署婚约的夫妻。除去第一类财产制全部内容,这一制度还加进了夫妻双方婚前已拥有的动产(les biens meubles),以及二人婚后从遗产继承和馈赠中获得的财产。《民法》规定的“动产”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商业资产、自由职业商号等等。将上述内容纳入婚后共同财产,纸面上看十分诱人,执行起来却非常复杂,因而让不少人望而却步。它的运作跟财产分割制一样,分为两个阶段,在整个婚约期内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夫妻关系终结时。此时,夫妻中致富水平最高者必须让利给另一方,使得双方能获得同等数额的财产。

三)全部财产共有制(le 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 universelle)

这是夫妻共享财产最彻底的形式,即“我所有的一切,你全都能够享有”,夫妻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全部属于二人共有。

在实际执行中,这一制度很少有人采纳,因为它把属于个人的“主有财产”全部转成了共有财产。不过,它对于老年无子女的夫妻最为合适。因为,只要再加上“授予夫妻全部财产”条款(l’attribution de la totalité du patrimoine conjugal),未亡人便可获得属于双方的全部财产。它并同时阻断了子女此时继承亡故者遗产的可能,无法与未亡人争论。

这一财产转让自动进行,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不利之处在于,子女要等到父母二人全都去世后才能继承遗产;而同时继承时因财产数量大,要缴纳更多的遗产税。

四)财产分割制度(le régime de séparation de biens)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上,偏向选择这种更现实的方式。它对重组家庭尤为合适,可避免头婚子女与继父母产生矛盾。夫妻中有一人如果经商或从事自由职业,选择这一制度也是上策。夫妻各自拥有财产数量悬殊的家庭,采取分割制显然是不希望伴侣过多“沾光”。

财产分割制度意味夫妻间没有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债务共同承担,婚前和婚后的动产与不动产等等所获全都各自管理,与另一方无涉。同样,用夫妻一方名义在银行所开账户的本金和证券均属于其个人。但夫妻合开的账户(compte-joint)则归双方,哪怕它只由一方在供款。夫妻若共同购房,产权属于双方共有,按照每一方出资的份额确定各自拥有的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采取财产分割制,但双方必须共同承担家务支出。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算?

谚曰:“人们永远不可能知道嫁娶人的真面貌,结了婚之后才真相大白”(On ne sait jamais qui on épouse : le mariage nous l’apprendra. )。只有到了感情落潮时,配偶的性格、人格特征及其在金钱面前的激烈表现才彻底显露。金钱原来是夫妻和谐生活的一个重要保障,关系一旦破裂就变成了“不和的金苹果”。世态如此,尤其到了要结清各类财产和债务的紧要关头,爱神丘比特(Cupidon)也顿时会变脸,成了令人痛恨的贪婪鬼(cupidité)。

法律预见到这种艰难曲折,定出规章,要求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必须按照先前确定的制度来处理。因而,对于结婚时采取财产共有制度者,依据《民法》第1401条款,财产不归个人,而必须与对方平分。如果一方自称是部分财产的“个人拥有者”,那他(她)必须拿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

另外,计算共有财产的时间十分重要。只要离婚案尚未获得正式宣布,尽管婚姻双方可能已不再同室而居,家庭财产和从工资和其它收益中积聚下来的金钱仍旧应该算在“双方共有财产”的名下。《民法》里明确指出,要予以分割的财产估算工作,应该在离婚协议获得核准时;对于过错离婚的情况,则应等到法律裁定调解无效之时,才可以开始计算。但在实际情况中,法庭的许多决定会导致一些私产被算入离婚协议前所获,因而落入共同财产范畴。例如,2013年最高法院曾裁决了一项住房产业案,该房是在一件离婚案诉讼过程中获得的,由男方用部分贷款购买。其时,这对夫妇已经分室而居,无意再续前缘,共同生活。公证契约上明确写着购房人正处于离婚诉讼过程。然而,法庭最后裁定这所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因为离婚判决书是在购房日期之后生效这一点。

上述例子值得决定劳燕分飞的男女充分警惕:千万不要在肯定离婚协议案会被批准前购买不动产,或是创建诸如商业和自由职业等个人企业、成立公司,那样可能会引出许多麻烦。解除婚约时,债务问题也是必须重视的重点,除非夫妻二人间不存在共有财产。

法律界人士告诫大众,一旦夫妻财产被封,任何人都难以预料法庭会怎样处置。有争执的夫妻双方应明智地多听听律师的建议,争取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