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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聚焦中企在法发展——跨国

集团中法国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2023年4月28日 | 编辑:胡齐明
供稿:法国中国工商会秘书处

 

 


       (巴黎时间)4月24日上午,法国中国工商会中国贸促会驻法国代表处CMS Francis Lefebvre律所中国旅法工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聚焦中国企业在法国的发展——中法经贸合作创新提质行动计划之走进法国暨法国中国工商会大讲堂"2023年第二期在CMS Francis Lefebvre律所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三位嘉宾对三个不同的主题分别作了报告,我们将通过3期公号文章分别进行专题报道。本次报道主题是 : 跨国集团中法国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主讲人胡欣宇是CMS 法乐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中国部负责人。

一、前言

       今天的主题突出两个关键词:“跨国集团”和“法国公司管理人员”。在事务所多年为中资企业提供跨境并购以及绿地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投资实现之后以及具体的运营管理中,会涉及到关于公司治理、公司的合规、商业运营的合规等方面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个很大的焦点,或者说责任产生的主体,会是法国公司管理人员。首先对“管理人员”做一个定义,法语称为dirigeant, 在法国最常见的三种公司形式中:SARL(有限责任公司)、SAS(简易股份公司)或S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的称呼有所不同,但是都被统称为dirigeant,主要是指登记在KBIS应以执照上的“人”,常见的是自然人。法国也允许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另一家公司,且一家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此外,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那么公司的董事也可以被视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尤其是当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权很大的情况下,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被视为是类似于董事会的机构,监事也有可能被视作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议题。当然,在法国的营商环境整体而言还是相对宽松的,其鼓励创业、鼓励自由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家经营,各企业并不会受到 “管理人员责任”议题的束缚而影响各自的正常运营与发展。但是这种法律风险是实际存在的。管理人员责任的考量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形成良好的治理架构;- 界定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可能的风险,以保障公司高管规范经营行为;- 并购公司后对于企业之前管理事务的梳理;- 企业发生困境时,公司管理人以及控股股东如何避免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潜在的无限责任风险。

二、管理人对公司以外的主体的民事个人责任


       • 对股东的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管理人基于管理人的行为对其作为股东身份而遭受的个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排除出股东大会,不准确的公司账目以排除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对于公司不能缴付税款(税务局)以及社保金(社保局)的个人责任

       •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对于以上三项责任,原则上而言,公司管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例外情况。例如,出现与其职责相分离的个人过错;故意犯下与正常行使公司职能不符的特别严重的过失。

三、管理人对公司的民事个人责任

       排除上述公司以外主体之后,实际上能够追述公司管理人员责任的主体就是公司本身。那么,公司如何追索公司自己的管理人的责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管理人的卸任后追索:由公司的新的法定管理人进行;或者

       •代位诉讼:由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小股东)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以公司的名义来行使这一诉权;或者

       •破产程序下的破产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追索

       公司可以向管理人员追索的主要民事责任有哪些?

       •管理过错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关于管理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的判断相对复杂,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款来进行清晰的界定。就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法国法院作出的一系列的司法判例来进行理解。

四、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过错

       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过错,可以是简单的过失、不谨慎,也可以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常见的管理过错,可以作出如下几个大类的区分:

       •管理人违背忠诚义务(Manquement du dirigeant à l'obligation de loyauté)

       •拖延申报企业破产(Retard de déclaration de la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未能制备完整的财务报表(Manquement à la tenue de la comptabilité de la société)

       •不作为,懈怠管理(Passivité Fautive)

       •疏于监管(Négligence ou défaut de surveillance)

       •超越权限/擅自行动,应征询股东会意见而没有进行(Défaut de consultation des associés par le dirigeant)

       •违反公司利益的、不当的公司商业与财务政策(Politique commerciale ou financière contestable)

       •公司管理人的不合理薪酬(Rémunération du dirigeant abusive)

       •持续从事亏损的活动(Poursuite d'une activité déficitaire)

       •不正常的财务支付行为(Flux financier anormale)

       •不当的合同管理行为(L'inexécution ou l’exécution impropre des conventions)

       管理过错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发展进程中的某一个时刻做出了当时的选择,本身就是具有商业风险的,法官并不能只是基于相关决定在事后造成了损失,就判定管理人存在过错。

       但是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过错,例如在存在重大而明显的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司管理人员一意孤行,并使自己受益;或损害自己公司的利益造成母公司受益,这是一种很容易被界定为管理过错的行为。

       管理过错并不一定要是一个重大过错,简单的过错即足以被判为管理过错。法律也明确规定:简单的疏忽可以不视为管理过错,但是管理过错并不一定要是重大过错。

五、股东成为公司管理人的风险

       作为自然人的公司管理人,当其作出管理过错并被公司造成损失的,就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个人的赔偿财务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公司的控股股东,尤其是跨境企业的中国母公司,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管理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条件下被视作公司的管理人?公司的股东虽然不被登记在营业执照上,但是如果该股东通过一种自主地、独立地,以持续的和定期的方式,积极主动履行了对公司管理活动的职责,此时该股东可以被视作为事实管理人。事实管理人承担与公司法定管理人相同的义务和风险,甚至更重(加长的诉讼时效)。同时,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中间人),在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掩护下或代替其法定代表人,在事实上对该公司进行指令管理、行政管理或经营管理的人都有可能被视为事实管理人。

       例如,一个集团控股公司,如果在公司设立董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所有牵涉到一定金额以上事务的决策权归属董事会的规定,而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又都是由母公司任命,这样的情况下,母公司就有风险需要承担它通过间接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的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和股东要考虑到其管理过错可能导致的以下直接风险:

       •公司出售之后,可能被买家基于交易之前的管理过错而追索前任的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并且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的状况下的,管理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资产的责任;

六、破产程序下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往往是在企业运营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公司内的管理过失才会浮出水面,并涉及到管理人被追索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破产以后,公司的所有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所申报的债务,按照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原则上不再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

       (1)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状况下,如果公司法定管理人或者事实管理人出现了管理过错(存在管理过错),并且

       (2) 公司资产不足以归还全部负债(资产不足以抵债),并且

       (3) 并且该过错构成了公司资产不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原因(因果关系),

       则该法定或者事实管理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破产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的责任(商法典L651-2)。

七、公司管理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可能在其职务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并不必然排除公司管理人(法定和事实管理人)基于同一行为也会同样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公司管理人在经济管理事务中,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税法或者破产法的规定,可能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

       - 企业雇佣员工过程中发生的隐匿劳工行为,可产生刑事责任:如对于员工加班没有计发工资,导致没有在员工的工资单中申报相关工资和缴纳社保金的、较为严重的情况;

       - 雇主阻挠员工代表组织,例如职代会(CSE)行使正常的职权和权力的行为,也可被视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八、滥用公司资产(Abus de biens sociaux)


       根据《商法典》第L 241-3和L 242-6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如果在明知违反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出于个人目的或偏向于他们直接或间接拥有利益的另一家公司或企业,恶意使用公司的资产或信贷,可被判处五年监禁和/或375 000欧元的罚款。


       根据判例法,为了将一项交易定性为滥用公司资产,必须确定它既与公司的业务宗旨相悖,又违背公司的利益。


       即使管理人得到了所有股东的同意,公司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也构成犯罪;只要公司的资产以欺诈方式承受了本不应承受的风险就可以了。
 

九、公司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的转移制度——责权授权


       • 如果管理人能证明他把代表公司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力,如与技术、行政、会计或财务管理有关的行为,授权给他的一个雇员,管理人也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前提是该责权授权是有效的。


       • 针对被授权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被授权人转移给授权人。
 

       有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是清晰明确的;被授权人明确接受的;并且被授权人有相应的专业能力、足够的权力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条件来有效的行使授予他/她的权力。
 

       •管理人不能把其全部的权力授权给他人。


       •如果管理人自身确实参与了违法行为,则责权授权也无法免除其行使责任。

 


来自法国和中国的100多家企业和机构的近300人次线上线下听众参加了此次讲座